(2020年6月30日台州市椒江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法院法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履职评议工作,推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入员额满二年的区人民法院法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下简称被评议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应当坚持依法监督、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履职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确定的履职评议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和司法工委)负责履职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一届任期内对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各二轮,每年交叉进行。
每轮评议法官或检察官不少于五名,具体人员随机抽取。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轮流参加履职评议,名额另加。
第五条 监察和司法工委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及时制定履职评议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通过。
实施方案通过后,监察和司法工委会应会同区人民法院或区人民检察院选定被评议人员,在常委会履职评议会议召开一个月前通知被评议人员单位及本人。被评议人员应当于会议召开半个月前,将履职报告送交监察和司法工委。履职报告经汇总整理,于评议前呈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履职报告内容为被评议人员近三年来的履职情况。具体如下:
(一)政治、业务素质提升情况。包括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业务能力更新,提高政治站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和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决策、决定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法官报告审判或执行工作实绩,包括贯彻“公正与效率”主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情况。重点报告诉讼案件服判息诉、上诉改判、抗诉申诉情况及执行案件执结率和执行效率、效果等情况。检察官报告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等工作实绩,包括贯彻“公正与效率”主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情况。重点报告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抗诉、撤回起诉、法律监督等情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庭长、副庭长还应报告本职务履职情况。
(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情况。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落实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意见情况;落实和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办理区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举报案件情况。
(四)遵守法纪、廉洁自律情况。如有无存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及其他有违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情况。
第七条 被评议人员确定后,履职评议领导小组应组织调研组,对被评议人员开展履职情况调研。调研采取走访、座谈、查阅案卷、旁听庭审(查看庭审录像)、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
调研组成员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参与。
第八条 履职评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持,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列席。履职评议会议可以邀请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
第九条 履职评议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评议人员报告履职情况;
(二)调研组介绍调研情况;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评议意见、提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提问;
(四)被评议人员回答提问或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条 满意度测评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得票结果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
第十一条 履职评议会议后,监察和司法工委负责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发言归纳整理,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与测评结果一并反馈给被评议人员单位及本人,并报告区委,抄送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上一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被评议人员对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评议意见应认真进行整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整改落实,并于评议意见发出后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可视情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