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台州市椒江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推动更好地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中共浙江省委关于高水平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浙委发〔2019〕21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的履职评议活动。
第三条 履职评议应当坚持依法监督、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研究成立履职评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履职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履职评议对象包含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政府垂直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市管干部兼任的除外)。
上述人员履职评议时任现职不满六个月的,不列入当年评议对象。
第六条 履职评议主要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及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二)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及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
(三)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落实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意见,及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四)执行部门预算和绩效评估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五)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各类会议、活动,及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应列入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履职评议实施方案,成立若干个履职评议调研小组,提请主任会议研究通过。
第八条 履职评议实施方案应当在履职评议会议召开一个月前书面通知被评议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履职评议调研小组结合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及日常监督等活动,围绕评议内容,全方位、多渠道了解被评议人员履职情况,广泛征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被评议人员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被评议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地撰写履职报告,履职报告应当在履职评议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被评议人员履职报告及履职相关数据材料应当在履职评议会议召开前提交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应当在履职评议会议召开前听取各履职评议调研小组对被评议人员履职情况调研和群众意见征集情况的汇报。
第十三条 履职评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持。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列席。可以邀请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人列席。
第十四条 履职评议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评议人员报告履职情况;
(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评议意见、提问,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提问,被评议人员应当回答有关提问或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评议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五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得票结果通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履职评议会议后,各履职评议调研小组分别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发言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与测评结果一并反馈给被评议人员。
第十七条 履职评议情况报告区委,抄送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垂直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的上一级机关。
第十八条
被评议人员要针对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评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可视情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