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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来源:椒江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6-05-10 08:56:47 查看次数:12736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文

椒人大〔2016〕5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2016年4月28日台州市椒江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预决算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三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  区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街道,下同)、大陈镇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收入。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本级支出和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五条  区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六条  区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七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八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区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区政府专项资金安排、执行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区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区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区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级预算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区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区级决算草案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作委员会协助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区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开展预审。

第十一条 政府编制区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区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区级预算的执行;在预算法规定范围内,决定区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区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区级各部门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区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区政府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第十三条  区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十四条  区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区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五条 区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十六条  区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

第三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区级部门预算草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具体包括:

(一)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意见;

(二)部门预算编制的定员定额标准;

(三)部门机构及人员等基本情况;

(四)上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表、“三公”经费(即因公出国出境经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下同)及会议费支出情况表;当年部门预算收支总表、基本支出预算表、项目支出预算表、“三公”经费及会议费预算表;

(五)项目支出立项依据和项目预期绩效等预算申报资料;

(六)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区级预算草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预审。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报告;

(二)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上年度执行情况表;

(四)区级部门预算表;

(五)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上年执行、当年预算安排情况表;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建立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财政预算审查咨询专家组,作为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非常设机构,由区人大常委会聘任在财经方面有经验的专家组成,协助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做好区级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的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牵头对区级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开展预审,负责汇总财政预算审查咨询专家组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提出预算草案预审意见。

区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区级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报告区级预算草案预审意见。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召开会议,听取区政府关于上年度区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对本年度区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区级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上年度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区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向大会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意见和各代表团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报告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上年度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区级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区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每年编制政府性投资及债务计划,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区级预算草案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区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特定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库集中收付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其他预算调整事项。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送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预审。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三十四条  在预算法规定范围内动用预备费时,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备费使用方案,报区政府决定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决算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五条  决算草案由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

第三十六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区级决算草案送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对区级决算草案进行预审,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预审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区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管理、偿还等情况;

(八)区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区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九条 区级决算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各部门批复决算,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监  督

第四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预算收入依法征收情况;

(三)民生和重点支出的资金拨付和绩效情况;

(四)改变预算支出用途(含动用预备费)的追加预算支出情况;

(五)政府性投资项目支出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和绩效情况;

(七)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八)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九)财政专项资金及政府部门代管或监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十)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及执行情况;

(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决议及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预算方面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区政府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计划时,应当征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的意见;在审计计划确定后,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区级决算时,区政府应当报告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区级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

(二)预算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四)重点审查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改进财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初稿送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专项资金开展跟踪审计,强化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绩效审计理念,提高审计覆盖面。

    第四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重点项目资金以及部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可以在审计工作报告中一并反映,也可以单独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区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限时纠正、处理。

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审计指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的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法律责任按照预算法规定条款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大常委会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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