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文件
椒人大〔2012〕23号
台州市椒江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委派人大监督员试行办法
(2012年7月3日台州市椒江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及时了解和反映“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二)系届内区人大代表,具有较好的履职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三条 人大监督员的产生程序:
(一)各街道人大工委和大陈镇人大主席团根据条件提出人大监督员建议名单;
(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委派人大监督员的单位,审定镇、街道提出的人大监督员名单;
(三)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根据需要委派人大监督员的单位和人大监督员名单,划分相应的人大监督员小组,各人大监督员小组的人数根据受派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每组不少于三人;
(四)委派人大监督员的单位和人大监督员名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酌情调整。
第四条 人大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了解受派单位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情况;
(二)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了解受派单位贯彻落实“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所涉及该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情况;
(三)联系群众,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和受派单位的行风建设等情况;
(四)对受派单位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人大监督员的活动方式:
(一)各人大监督员小组每年至少在受派单位集中开展两次活动,了解相关工作情况;
(二)应邀列席受派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相关的工作活动;
(三)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
(四)对受派单位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五)对在监督工作中形成的专题报告或以书面形式向受派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转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第六条 人大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人大监督员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听取人大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
(二)人大监督员的届期与区人大代表届期一致;
(三)人大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是一种组织行为,区人大常委会对各受派单位设人大监督员小组,以人大监督员小组的形式开展活动;
(四)人大监督员应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坚持实事求是,对不依法办事或借监督之名谋取私利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人大监督员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人大监督员的履职保障:
(一)人大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不给予报酬;
(二)受派单位要主动配合邀请人大监督员参加有关活动,如实反映情况,发送有关资料,保证人大监督员及时获得依法执行职务所需的信息;
(三)人大监督员应妥善处理本职工作与行使监督工作的关系,所在单位要积极为人大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提供条件。
第八条 受派单位原自行聘任区人大代表担任的各类监督员,自本办法试行后,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委派的人大监督员名单进行调整;区级其他单位需聘任区人大代表为监督员的,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由区人大常委会视情委派。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人大 监督员 办法
抄 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台州市椒江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2年7月4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