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文件
椒人大〔2012〕13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办法
(2012年5月3日台州市椒江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密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断改进人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参加常委会活动、做好常委会分工工作和联系本选区选民的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的监督和批评。
第三条 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情况的反映;
(二)围绕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和代表视察等活动,征求代表意见,并了解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视察意见等的落实情况;
(三)向代表通报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了解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反映;
(五)听取和了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联系代表的方式和要求: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通过调研、视察、执法检查、走访慰问、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召开代表座谈会、接待代表来访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分镇、街道与代表直接联系的同时,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分工联系部分代表。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按照分工联系代表的次数应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五条 联系代表情况的处理: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能答复说明的应及时答复说明;不能及时答复说明的,分别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属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依法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二)重要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汇报,或在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上提出;
(三)其他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以文字或口头的形式转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处理。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代表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不得截留或隐匿,需要保密的不得任意泄露。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将研究结果或处理情况告知代表本人。
第七条 代表根据情况和需要,可主动向负责分工联系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联系的时间和要求。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大常委会
2012年5月3日
主题词:组成人员 联系 人大代表 办法
抄 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区直各单位,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台州市椒江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2年5月4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