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改进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
提高审议质量的规定
(2017年9月28日台州市椒江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成效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就改进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提高审议质量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学确定审议议题,增强审议工作针对性
1.区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时,应当本着“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选择审议议题,增强审议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年度审议议题确定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就有关监督事项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协调和对接。议题确定后,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每次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一般从安排的年度审议议题中选定。如需临时增加、变更或撤销议题,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同意。
二、组织好会前调研工作,提高调研活动质量
3.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应当围绕常委会审议议题,在会前组织调研活动。调研活动应当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体,邀请相关专委会、工委的组成人员和专业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2个议题的会前集中调研活动。
4.各街道人大工委和大陈镇人大应当围绕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议题,组织好本辖区的调研活动,为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会前调研做好准备,提供素材。
5.调研活动应当深入到基层一线,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可根据需要开展明察暗访,减少事先安排,防止走过场,也可采取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现场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提升调研活动的广度和深度。调研前,可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
6.调研活动结束后,由相关专委会或者工委负责起草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做到情况明、分析透、建议实,增强针对性,避免泛泛而谈。
7.每次常委会会议前召开主任会议,对调研报告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建议。调研报告经修改完善后,报分管副主任审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三、及时分送会议材料,提前做好审议准备
8.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要求,在常委会会议前将报告稿送相关专委会或者工委征求意见。相关专委会或者工委应当及时反馈意见。“一府两院”在修改后,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正式报告及其电子文档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常委会办公室或者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报告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内容翔实,格式规范。
9.未按相关规定时间提交报告和议案的,该议题不列入当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安排上会的,需说明原因并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方列入当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严格会议考勤制度,严肃会风会纪
10.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准时、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因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有重要出访任务、生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者全程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办公室呈报常委会主任批准。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2次及以上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经区委同意,可以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11.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各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委会办公室、各工委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席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街道镇人大负责人、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同时可视情邀请公民旁听会议。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时参加会议,认真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12.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办公室呈报常委会主任批准。经批准请假的“一府两院”列席人员可以委派其他相关负责人代为列席会议。
13.常委会会议实行签到制,会议出、缺席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并在常委会会刊上予以公布。
五、规范会议报告制度,提高会议效率
14.区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15.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一府两院”向常委会会议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篇幅一般不超过5000字。
六、加强会议审议组织,提升审议水平
16.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取会议集中审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分组审议的方式进行。
17.会议集中审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可由主任会议预先确定2-3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中心发言,同时其他组成人员也应提前做好审议发言准备,积极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和其他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建议。
18.分组审议由小组召集人主持,小组成员应当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围绕议题进行审议发言,可以向到会的“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问。小组召集人应当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对各项议程进行审议,并归纳本组审议意见,在全体会议上进行汇报。
19.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时,应当紧扣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问题导向,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不得讨论与会议议题无关的问题。
20.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审议发言内容,由议题涉及专委会或者工委负责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次数,由常委会办公室进行统计,定期进行通报。
21.在审议议题时,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就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七、完善审议意见督办反馈机制,强化跟踪问效
22.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相关专委会或者工委应当及时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意见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起草好审议意见稿。审议意见稿要针对问题提出建议,做到内容清晰、重点突出、要求明了、可操作性强。审议意见稿应当经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再提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完善。最后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主任签发后,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视情可送区委领导及区有关部门参阅。
23.“一府两院”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并在3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办理结果的报告。如审议意见中已载明“一府两院”提交办理结果报告的具体日期,“一府两院”应在规定日期前提交办理结果的报告。办理结果的报告应包括办理过程、落实情况、没有落实的情况说明等。相关专委会或者工委应当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沟通,掌握办理工作进度,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办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题调研和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对办理审议意见反馈、报告不及时的,敷衍塞责的,甚至拒不执行、办理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4.根据审议意见办理和跟踪督查情况,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一般每年安排听取2-3个办理落实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如获得“满意”票数超过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的60%(含60%),测评结果为满意;如获得“满意”票数低于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的60%(不含60%),但“满意”“基本满意”合计得票数超过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的60%(含60%),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如“满意”“基本满意”合计得票数低于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的60%(不含60%),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一府两院”应当重新办理,并在2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办理情况。对再次办理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
八、加强对审议情况宣传报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5.新闻媒体要切实加强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活动的宣传报道,提升人大工作的影响力,增进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了解。
26.常委会办公室要通过常委会会刊、椒江人大网站等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常委会会议各项议案、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和相关决议、决定(涉密的除外),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台州市椒江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9月28日